太原市民孙先生从事销售工作常年出差,每日合计100元的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,成了一块不小的收入。对此,税务部门提醒,差旅费、电话费、年终奖等现金补贴,均属于申报范围。
根据政策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主动到当地税务部门申报,申报项目具体包括工资、薪金,劳务报酬,稿酬,财产租赁等11项所得合计,可以扣除的项目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
对此,山西省地税局税征二处副处长施静宁表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,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。因此,差旅费、电话、年终奖等现金补贴,均在申报范围内。
施静宁介绍说,按照政策规定的免税所得,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,常见的包括以下两项:
一、政策规定的免税所得,主要指: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;福利费;抚恤金、救济金;保险赔款;军人的转业费、复员费;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、职工的安家费、退职费、离退休工资、离休生活补助费。
二、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(简称“三费一金”)。
施静宁特别提醒,如果单位为个人缴付的“三费一金”超出规定比例,需要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。(王禹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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