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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回族自治区: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
2007-01-03 20:13  文章来源:宁夏商务编辑部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  从1月1日起,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,商业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的上调幅度最高达15倍。 

  据宁夏节约用水办公室介绍,这次宁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基本原则是,地下水高于地表水,限采区高于一般地区,自备水源井高于管网供水及生产经营用水,其他用水高于生活用水。

  按照宁夏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,城镇居民生活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征收0.05元,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征收0.1元,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每立方米征收0.2元,均比调整前翻了一番多。工业用水每立方米征收0.07元至0.3元不等,最大上调幅度为50%。

  商业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调3至15倍。按照新的征收标准,洗车、桑拿浴等特殊行业用水最低每立方米征收0.5元,最高每立方米征收3元,而原来最高每立方米征收0.2元,最低每立方米仅仅征收0.03元。

  为限制企事业单位打自备井取水,此次宁夏对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独做出规定,取水井深小于70米的每立方米征收0.3元,大于70米的每立方米征收0.5元;如果是在地下水限采区打的井,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则分别为1元和1.5元。(姜雪城)

 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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